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推行吾愛吾校辦法
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
府法制字第○九三○○四八八三二號令訂定公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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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有效運用各界社會資源並協助學校充實教學設備、
    推展教學活動,提升教學品質,加強校友、家長及地方人士之聯繫,特訂定本辦法
    ,以提倡愛鄉愛土精神,共同致力發展地方教育。

第二條  本府所屬學校(以下簡稱各校)接受捐贈之金錢,應設置吾愛吾校捐款專戶,並依
    預算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,其動支應透過預算程序辦理,捐贈實物者除消耗品外,
    應依規定登帳,並依財產登記保管規定妥為管理維護。

第三條 吾愛吾校捐款專戶之「捐款收入」及「解繳縣庫支出」,除應專帳管理外並應於會
    計報表中表列,相關帳目資料、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存建檔,捐贈者得要求
    查閱其捐贈之財物支出及管理情形,本府教育視導人員亦得不定期至各校查閱相關
    資料。

第四條 各校接受捐贈之金錢除指定用途外,可作為下列之使用:
   一、充實或更新各項學校軟硬體設施。
   二、修繕校舍及設備之維修管理。
   三、置教學或校務運作所需之消耗品。
   四、補充學校水電等經常開支。
   五、協助發展學校特色及辦理教育相關之活動。

第五條 各校接受捐贈,其捐贈人或團體全學年度捐款之額度,或捐贈財物之市價累計達新
    臺幣五千元以上者,由各校列明捐贈者名冊及額度函報本府核發獎狀乙紙,累計未
    達新臺幣五千元者,由各校自行核發感謝狀。

  前項所稱之捐贈人或團體其捐贈財物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,由各校函報本府,特
  頒感謝狀乙紙並於公開場合表揚之。

第六條 每學年度結束,各校推動吾愛吾校工作之校長及教職員工,得檢齊捐款繳庫資料或
    公產登記文件送本府依下列標準核予獎勵:
   一、受理完成捐贈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,校長及承辦人一名
     核予嘉獎二次。
   二、受理完成捐款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,校長及承辦人一名核予記功一
     次。

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