漢寶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一、 依據:
(一)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年 3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函辦理。
(二)依據彰化縣政府 109年 4月 6 日府教網字第 1090106664 號函辦理。
(三)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年 6月 17 日臺教資(四)字第 1080060697 號函修訂公佈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。
二、 實施目標:
(一) 維持學校團體秩序、尊重學生權益,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。
(二) 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、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與接送之方便。
(三) 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並遵守應有的公共道德與規範。
三、 實施對象: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,進入校園的校外人士。
四、 實施原則:
(一)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(二) 學生部分:
1. 如需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均需由家長同意(附件一),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2.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3.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4. 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……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。
5. 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(三)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
(四)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五、 違規處置:
(一) 老師發現學生違反使用行動載具規範時,所攜帶之行動載具必須立即繳交導師教導處,暫時代為保管,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學生。學校或老師暫時保管行動載具時,以不超過當日為限。
(二) 違反使用行動載具規範時,由導師依本規範處理及通知家長,情節嚴重者報請教導處進行處理。
(三) 如未經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,必須立即將所攜帶之行動載具,交導師暫時代為保管,向家長說明學校行動載具管理規範後,由家長領回行動載具。
六、 本校於每學期末會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力或 電磁波應用等)相關資訊。
七、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。
承辦人 教導主任 校長
附件一
彰化縣漢寶國小學生使用行動載具家長同意書
本人(家長) 茲同意子弟 年 班
姓名 因(請說明)
,
必須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申請攜帶之行動載具資料如下:
廠牌- 機型- 手機(行動載具)號碼-
並願確實遵守學校規定:
一、為維護校園紀律,尊重他人權益,學生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,避免妨害他人隱私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。
二、學生應善盡安全保管行動載具之責,如在校期間遺失,須自行負責。
三、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,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或各處室說明使用理由,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。
四、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,以撥打、接聽及親子間互傳簡訊功能為主,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,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……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。
五、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六、為維護學生行走時的安全,禁止邊走邊使用行動載具〈包括撥打電話〉,聽音樂或戴耳機等行為,以避免發生危險。
七、老師發現學生違反使用行動載具規範時,所攜帶之行動載具必須立即繳交導師教導處,暫時代為保管,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學生。學校或老師暫時保管行動載具時,以不超過當日為限。
本人已詳讀以上資料,並願意及配合讓子女確實遵守,子女若有違規願依相關規定處理。
學生家長簽章:________
家長聯絡電話:________
中華民國 年 月 日
申請辦法:本校學生如需攜帶個人手機到校,均需先向導師提出申請,有特殊需求者亦請於同意書中說明。申請手續為: 1.填寫此張「家長同意書」。 2.經各班老師登記後,始可攜帶同意書中登記之行動載具到校。
附件二
彰化縣漢寶國小學生行動載具保管領回單【存根聯】
一、行動載具所有人: 年 班 姓名
二、保管時間:_ _年___月___日 星期( ) :
三、違規使用原因:
四、保管人:( )處 老師 暫時保管。
五、歸還時間:_ _年___月___日 星期( ) :
六、領回人:( )(關係: )
◎確認無誤後領回,簽名以茲證明。
領回人簽名:
保管人簽名:
彰化縣漢寶國小學生行動載具保管領回單【收執聯】
一、行動載具所有人: 年 班 姓名
二、保管時間:_ _年___月___日 星期( ) :
三、違規使用原因:
四、保管人:( )處 老師 暫時保管。
五、歸還時間:_ _年___月___日 星期( ) :
六、領回人:( )(關係: )
◎確認無誤後領回,簽名以茲證明。
領回人簽名:
保管人簽名: